有關行政院減免學雜費1.75萬元相關規定事宜
1.「行政院減免學雜費」:教育部預於112-2學期起,每學期減免學雜費計新臺幣1.75萬元(不包括碩、博士班學生及延修生),學生免提出申請,由學校直接在學雜費繳費單上扣除1.75萬元。
2.「各類生就學優待學雜費減免」、「行政院減免學雜費」、「其他政府部會就學補助(註一)」均為政府補助款,僅能擇一補助,且同一教育階段補助以一次為限,不得重複減免,若經教育部查核有重複申請者,須繳回原已補助金額,如未退回,以上獎助學金資格將因重複請領而被取消。
3.因學生繳費單已預設扣減1.75萬元,欲申請其他政府部會就學補助者,請先至會計室更改繳費單再行繳費 會計室分機(08)7624002#1136 康小姐
註一:人事行政總處軍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法務部被害人子女就學補助、法務部受刑人子女就學補助、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新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單親培力計畫學費、學雜費及學分費補助、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子女就學補助、國防部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學生補助(ROTC)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