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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

為維護與增進學生之身心健康,協助學生達成良好的生活適應與發展目標,本校自102年起即依據特殊教育法第15條第二項(原為特教法第45條,113年因修法改正)設有「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

本會職掌包括:
(一) 審議特殊教育方案或年度工作計畫。
(二) 審議特殊教育經費編列、運用與執行情形。
(三) 審查特殊個案之個別化支持計畫、交通車或交通補助費及學期最低修課學分數等事宜。
(四) 協調各處室、院、系(科)、所、學位學程行政分工合作,並整合校內外特殊教育資源。
(五) 協助協調各系(科)、所、學位學程提供身心障礙學生甄試及單獨招生名額。
(六) 督導改善校園無障礙環境及學校無障礙網頁。
(七) 督導特殊教育自我評鑑及定期追蹤。
(八) 其他特殊教育相關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