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函「受傳染病疫情影響學生申請就學貸款生活費證明」
教育部109年7月27日臺教高通字第1090108057號函
主旨:「受傳染病疫情影響學生申請就學貸款生活費證明」,如下說明。
說明:
一、依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7條規定略以,申請生活費貸款者,應為經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核定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受傳染病疫情影響者,經學校認定有貸款必要之學生;復依「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作業要點」第12點,生活費貸款之金額範圍為低收入戶學生或本部公告之受傳染病疫情影響者,每生每學期以新臺幣4萬元為上限。
二、前揭規定自109年8月1日起施行,經本部公告之受傳染病疫情(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學生,如有申貸生活費需求,可持旨揭生活費證明及相關佐證資料,由就讀學校審核通過並核章後,再由學生持生活費證明及註冊繳費單至承貸銀行辦理對保。
三、另為利學生暑假期間於居住處所就近對保,避免學生因辦理就學貸款往來學校及承貸銀行奔波,爰此,學校審核受傳染病疫情影響學生之生活費貸款資格,可透過「紙本」或「線上」審核方式辦理。
「紙本」審核:由學生將紙本證明及相關文件親送或郵寄學校審核。
「線上」審核:由學生將本證明及相關文件掃描回傳學校審核。
(日間部)陳小姐 e-mail:cfchen@tajen.edu.tw A105分機1303 傳真(08)7623924
(進修部、假日班)邱先生 e-mail:kjchiu@tajen.edu.tw R116分機1632 傳真(08)7628083
(請詳閱附件說明)
主旨:「受傳染病疫情影響學生申請就學貸款生活費證明」,如下說明。
說明:
一、依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7條規定略以,申請生活費貸款者,應為經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核定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受傳染病疫情影響者,經學校認定有貸款必要之學生;復依「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作業要點」第12點,生活費貸款之金額範圍為低收入戶學生或本部公告之受傳染病疫情影響者,每生每學期以新臺幣4萬元為上限。
二、前揭規定自109年8月1日起施行,經本部公告之受傳染病疫情(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學生,如有申貸生活費需求,可持旨揭生活費證明及相關佐證資料,由就讀學校審核通過並核章後,再由學生持生活費證明及註冊繳費單至承貸銀行辦理對保。
三、另為利學生暑假期間於居住處所就近對保,避免學生因辦理就學貸款往來學校及承貸銀行奔波,爰此,學校審核受傳染病疫情影響學生之生活費貸款資格,可透過「紙本」或「線上」審核方式辦理。
「紙本」審核:由學生將紙本證明及相關文件親送或郵寄學校審核。
「線上」審核:由學生將本證明及相關文件掃描回傳學校審核。
(日間部)陳小姐 e-mail:cfchen@tajen.edu.tw A105分機1303 傳真(08)7623924
(進修部、假日班)邱先生 e-mail:kjchiu@tajen.edu.tw R116分機1632 傳真(08)7628083
(請詳閱附件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