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會組織章程 106年4月24日學生議會通過
大仁科技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
94年08月04日課外活動組組務會議通過
94年10月19日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96年07月30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年01月22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年05月15日學生議會通過
103年12月31日學生議會通過
104年01月12日學生事務會議備查
105年12月26日學生議會通過
106年04月24日學生議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大仁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培養學生民主法治之精神,建立以責任與尊重為主的人權與法治觀念,以獨立自主精神,追求學校進步,維繫校園和諧、保障會員權益,特依循大學法三十三條之精神,成立大仁科技大學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大仁科技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以下簡稱本章程)。
第二條 本會之宗旨為落實學生自治,促進校園民主,爭取學生權利,建立校園整體意識。
第三條 本會會務由行政、立法、司法三權體制分行之。本會輔導單位為本校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組。
第四條 本會為學生最高之自治組織,本會組織章程為本校學生自治事務之最高法規。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立於大仁科技大學(屏東縣鹽埔鄉新二村維新路20號)。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為本校全體在學學生。
第七條 本會會員應盡下列之義務:
一、遵守本章程及維護本會之榮譽。
二、遵守學生議會之決議。
三、繳納本會之會費。
第八條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之權利:
一、選舉、罷免會長、副會長、學生議員。
二、參選會長、副會長、學生議員。
三、加入本會所屬組織、社團。
四、參加本會所舉辦各項活動。
五、對本會事務有建議權。
第九條 未盡義務之會員僅享有第八條第一項、第四項及第五項之權利。
第三章 會長、副會長
第十條 學生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至二人,任期一年。期滿得連選連任一年,由全體會員以普通、平等、直接、無記名方式選舉產生。選舉辦法另訂之。
第十一條 當新任會長無法依法產生時,原任會長任期至新任會長產生為止。新任會長因前項原因無法產生時,最遲應於新學年開學後一個月內選舉產生。
第十二條 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學生行政中心,處理學生行政中心事務,並出列席學校及本會相關之會議。
第十三條 副會長應輔佐會長綜理學生行政中心事務。
第十四條 會長不克行使職權時,由副會長依法代行職權。正副會長不克行使職權時,由行政中心執行秘書及各部會部長互選之,採多數決定,並交付學生議會同意。
第四章 學生行政中心
第十五條 學生行政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本會最高行政機構,處理本會之行政業務,其最高首長為本中心總幹事,由會長兼任之。
第十六條 本中心設立相關部會,各部會部長由總幹事提名經學生議會備查後聘任之。本中心組織法另訂之。
第十七條 本中心有向學生議會提出施政方針及工作報告率同各部會部長列席,並接受學生議會決議及質詢之責。
第十八條 本中心總幹事對於學生議會之決議,得於收到該決議案十日內依法公布之,如認為窒礙難行時,得於收到該議案十日內送回學生議會覆議;覆議時,議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且經議員三分之二以上維持原決議,總 幹事即必須接受或提至學生評議會處理。
第十九條 總幹事有依法聘任、解任幹部、提案及公布自治規章之權。
第五章 學生議會
第二十條 學生議會為本會最高立法監督機構,處理本會之立法業務,其最高首長為學生議會議長。
第二十一條 學生議會職權另訂於學生議會組織辦法。
第二十二條 學生議會由會員選舉出之學生議員組成,代表會員行使職權。
第二十三條 學生議員以系、學程為選舉之,任期為一年,得連選連任,由全體會員以普通、平等、直接、無記名方式選舉產生,選舉罷免辦法另訂之。
第二十四條 學生議會設議長,副議長各一人,由學生議員互選之。
第二十五條 議長不克行使職權時,由副議長代行其職權。
第二十六條 學生議會下設秘書處,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人,由議長自行聘任之。
第二十七條 學生議會組織法另訂之。
第六章 學生評議會
第二十八條 學生評議會(以下簡稱評議會)為本會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本校學生之仲裁、申訴及評議等事件。
第二十九條 評議會置委員五人,任期一年,由前一任會長、議長及評議會主席共同提名,經學生議會同意後任命之,主席由委員互推之。
第三十條 評議會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學生評議委員不得兼任學生行政中心各部會部長、學生議員及下屬各系學會會長和社團負責人。
二、學生評議會應依據章程獨立行使職權。
第三十一條 評議會下設秘書處,置秘書長一人,由評議會主席自行聘任之。
第三十二條 學生評議會組織法另訂之。
第七章 經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經教育部報准之學輔款。
二、經教育部報准之學校年度配合款。
三、學生會費。
四、由學校認定合法之收入。
五、其他收入(存款利息、保證金)。
第三十四條 本會依實際需要調整會費,應由行政中心總幹事提請學生議會決議且學生議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出席,出席議員二分之一(含)以上通過, 始得更改之。
第三十五條 學生會經費使用辦法另訂之。
第八章 財產
第三十六條 學生會財產管理辦法另訂之。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會法規及各項活動不得牴觸國家法令及校規。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為大仁科技大學學生自治最高單行法規,其他法規與本章程牴 觸者,不生效力。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未規定之事項,依學校相關規定辦理之。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學生議會通過,送至學生事務會議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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