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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會行政中心組織法 105年12月26日學生議會通過

大仁科技大學學生會學生行政中心組織法

103年12月31日學生議會通過

104年06年17日學生議會通過

105年12月26日學生議會通過

第一條  依據大仁科技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第十六條之規定,訂定「大仁科技大學學生會學生行政中心組織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條  大仁科技大學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學生行政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為本會之最高行政機關,執行本會組織章程所賦予之職權。

第三條  本中心以總幹事為主席,協調各部會之業務,議決相關行政法令,由本會會長兼任之;另設副總幹事一人,由本會副會長擔任,其職權為輔佐總幹事處理中心事務。

第四條  本中心職權如下:

一、率同各部主管列席,向學生議會提出施政方針及工作報告,並接受  學生議會決議及質詢之責。

二、向學生議會提出法規案、年度或學期工作計畫案、預算案、大型專案活動企畫案、決算案及其他重要政策或議案。

三、於每學期結束後向學生議會提出上學期工作報告及學期總決算等相關文件。

第五條  總幹事不克行使職權時,由副總幹事代理;正副總幹事皆不克行使職權時,由執行秘書召集學生行政中心各部首長互推一位職務代理人。

第六條  本中心所屬各部部長及副部各一人,部長由總幹事任命之。副部長由部長自行聘任之。

第七條  本中心所屬各部部長之職掌:

一、出席本會之幹部會議,提出各部員之建議或意見。

二、推動部內之工作。

第八條  會議

         一、本中心設幹部會議,以每學期舉行三次(含)以上為原則,必要時可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執行秘書召集,總幹事主持,副總幹事及各部部長應出席,相關人員得應邀列席。

    二、本中心幹部會議內容如下

(一)報告各部門工作進度。

(二)規劃全校活動之舉辦並分配各部門工作。

(三)協調各部門之工作計劃。

第九條  本中心於必要時,得經由內部會議通過成立相關單位,隸屬於主管部會;並提報學生議會備查。

第十條 為發展本會會務,本中心設立下列組織。

       一、執行秘書

      二、活動部

       三、行政部

       四、總務部

       五、庶務部

       六、社團部

       七、學會部

       八、公關部

       九、學生權益部

       十、選舉委員會

       十一、網宣部

第十一條 執行秘書之規定如下:

一、為本中心最高幕僚單位,負責辦理各項跨部會之全面性業務

二、負責處理總幹事交辦事項,此職權高於其他部門事務。

三、協助管理各部門及分配行政資源與人力。

四、處理臨時事務或非行政部會直屬之工作。

       五、行政部門會議召開之通知、紀錄及議程編擬。

       六、檔案管理、建立及文書收發、處理。

       七、編排獎狀、聘書及通傳字號;

       八、統籌學生會行政中心年度之計劃及行事曆。

第十二條 活動部之規定如下:  

       負責全校性活動之策畫與推動事宜。

第十三條 行政部之規定如下:  

       一、負責本中心所有文書資料之建檔整理。

       二、負責校內外各活動及行政之美宣相關事務,如海報、師長邀請卡、宣傳單、會場布置等。

       三、學生會會辦內部及活動場地布置。

第十四條 總務部之規定如下:

           (一)統籌、規劃、管理會費之運用。

           (二)負責社團申請學生會費補助及班遊補助之相關業務。

第十五條 庶務部之規定如下:

           (一)負責管理、規劃會內財產及場地運用、出借。

           (二)負責本會之財產購置。

第十六條 社團部之規定如下:

        負責總理各社團之聯繫及全校性社團活動之策劃與推動等相關事宜。

第十七條 學會部之規定如下:

        負責總理自治性社團之聯繫及全校性自治性社團活動之策劃與推動等

        相關事宜。

第十八條 公關部之規定如下:  

一、負責本會對校內、外之業務接洽與聯絡等相關事宜。

二、對外與各大專院校及各校外單位之交流。

三、特約廠商經費之募集。

四、統籌及管理行政中心之新聞及媒體。

第十九條 學生權益部之規定如下:

       一、聆聽學生意見並處理對校內外各種問題的申訴,以維護學生權益。

       二、負責收集校務會議及與校方行政相關之會議提案資料。

第二十條 選舉委員會之規定如下:

        辦理學生會正副會長、學生議員及學生自治選舉相關事宜。

第二十一條 網宣部之規定如下:

       一、對內負責學生會機關會報之出版及各種刊物海報登記管理及學生會網業管理。

第二十二條 行政顧問之設置:

一、本中心得聘請卸任之正副總幹事及幹部,擔任本中心之行政顧問,以供本中心之事務推動諮詢。行政顧問不得兼任本中心各部會副首長以上之職務。

       二、行政顧問之聘任,由總幹事提名經幹部會議同意後聘任之,任期至下屆幹部產生為止,任期結束得頒與證書以資感謝。

       三、行政顧問有列席本中心各級會議之權,但不得支領行政費用和干涉本中心決策之內政。

第二十三條 本中心各部會之職務代理人,由各部會部長提名經總幹事統一公佈之;如職務代理人超過一個月,總幹事應提名新任部長人選,經中心會議同意後任命之。

第二十四條 本法未盡之事宜,由幹部會議議決之。

第二十五條 本法經學生議會通過,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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