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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獎助】9B嘉義市千盞燈-照亮眾學生助學金

開始申請日期: 105.02.22
截止日期:105.03.25
申請方式:自行申請
申請條件簡要說明:
申請資格: 1.凡設籍嘉義市 6 個月以上,現就讀國內經政府立案公私立高中 (職)、大專院校之非低收入戶學生,因家庭遭遇變故或家境清 寒,致生活及負擔學費用陷於困難者。 2.符合上述條件,學生前一學期學業成績須達平均 70 分以上,德 行成績甲等或 80 分以上;無德行成績等第或評定分數者,其德 行評量之獎懲紀錄不得有累計小過二次以上之處分;因休學辦 理復學之學生,以休學前一學期在校成績申請之。 3.學生之父母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須未超過 114 萬元。學 生之父母均已死亡、失蹤者,以同住祖父母所得總額核計。 4.學生未滿二十歲者,父或母有再婚情形,以取得該學生監護權 者及其配偶核計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及財產資料。 5.學生由祖父母扶養者,祖父母應與該學生設於同一戶籍六個月 以上,並有共同生活之事實,且應於申請表中切結。 6.申請本助學金須同意由嘉義市政府代為申調家庭戶內人口財稅 及戶籍等資料,且應於申請表中切結。 7.學生就學須未獲政府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優待或補助(教育部 高中職免學費方案除外)〔例如:低收入戶、原住民、身心障礙 人士或子女、軍公教遺族、軍公教人員子女、特殊境遇家庭子 女、退除役官兵、公立學校每班前三名學雜費減免、大專校院 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為全學年 2 個學期 1 次發放,上學期申請, 下學期發放)、學產基金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失業勞工子女、 失業家庭子女、清寒榮民子女助學金、法務部被害人子女助學 金、法務部受刑人子女補助、台德精英計畫、實用技能學程、 加額補助經濟弱勢私立高中職學費等〕。 8.本助學金所稱大專院校係指大學、四技、二技、五專、三專、 二專等學校,不包括空中大學、空中專校及軍警學校。 五年制專科學校之一、二、三年級併入高中(職)計。 五年制專科學校之四、五年級併入大專院校計。 9.高中職或大專院校各類在職班、輪調建教班、假日班、學分班、 公費生、延畢學生、學士後各學系學生、研究所學生或年滿 25 歲(含)以上之在學生不納入獎助範圍。 前項年齡之計算,以申請日之實足年齡為準。


若需蓋用學校戳章者,請於截止日前3天將申請表送至生活輔導組申請用印,逾期申請蓋印而無法郵寄者,本組恕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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