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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軍公教員工擔任各機關(構)學校辦理各項運動競賽裁判費支給表」~~如附件

主 旨: 行政院核定「軍公教員工擔任各機關(構)學校辦理各項運動競賽裁判費支給表」,並自112年3月2日生效,請查照轉知。

說 明: 依行政院112年3月2日院授人給字第1124000173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發布單位: 體育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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