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函為保護相關場所(域)、活動之工作與從業人員及參與民眾健康,有效控管風險,請貴校加強督導權管場所(域)落實人員健康管理,加速人員完整接種3劑COVID-19疫苗,請查照。
發布單位:
衛生保健組
說 明:
一、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1年4月15日肺中指字第1113700157號函辦理。
二、因應國際疫情持續嚴峻及Omicron新型變異株之威脅,為積極防範社區風險,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前於110年12月6日及同年月14日分別以肺中指字第1103700890、1103700920號函請中央各部會及地方政府,對於權管場所(域)之工作人員與從業人員,屬於維持防疫量能者、高接觸風險工作者、維持國家安全及社會機能正常運作者(即COVID-19公費疫苗接種對象第1、2、3、7類對象)、矯正機關、殯葬場所工作人員,以及本部、經濟部、勞動部、衛生福利部業管之24類場所(域)人員,強化疫苗接種健康管理規範,諒達。
三、鑑於Omicron新型變異株威脅尚未減緩,且境外移入病例數尚處高點,本土疫情亦持續升溫,社區傳播風險快速升高,考量前揭場所(域)人員之工作或服務性質具有「接觸不特定人士或無法保持社交距離」之特性,為感染高風險族群,爰請於111年5月8日前完成COVID-19疫苗接種規範如下,以提升保護力: (一)防疫宿舍工作人員(含流動人員)皆應接種3劑COVID-19疫苗,請提醒接種2劑疫苗已滿12週者,應儘速完成接種第3劑。111年5月9日起倘未完整接種3劑疫苗者,應自費提供3日內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PCR檢驗陰性證明。
(二)上開人員倘曾為COVID-19確診個案,且持有3個月內由衛生機關開立之解除隔離通知書者,可暫免檢具COVID-19疫苗接種證明,惟應於解除隔離滿3個月後,依時程儘速完成接種3劑COVID-19疫苗,新進人員並應於首次服務前,提供自費3日內PCR檢驗陰性證明。
(三)上開人員倘經醫師評估且開立不建議施打COVID-19疫苗證明(即接種疫苗前,經醫師確認對國內所有授權使用的COVID-19疫苗皆有接種禁忌或曾發生嚴重不良反應,評估不建議接種者)或個人因素無法施打者,須每週1次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PCR檢驗陰性後,始得提供服務,新進人員並應於首次服務前,增加1次自費3日內PCR檢驗陰性證明。
四、其他與教職員工生接觸密切之工作人員/從業人員(含流動人員),如宿舍、餐廳、便利商店等,請貴校提醒相關人員亦儘速完成接種第3劑。
一、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1年4月15日肺中指字第1113700157號函辦理。
二、因應國際疫情持續嚴峻及Omicron新型變異株之威脅,為積極防範社區風險,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前於110年12月6日及同年月14日分別以肺中指字第1103700890、1103700920號函請中央各部會及地方政府,對於權管場所(域)之工作人員與從業人員,屬於維持防疫量能者、高接觸風險工作者、維持國家安全及社會機能正常運作者(即COVID-19公費疫苗接種對象第1、2、3、7類對象)、矯正機關、殯葬場所工作人員,以及本部、經濟部、勞動部、衛生福利部業管之24類場所(域)人員,強化疫苗接種健康管理規範,諒達。
三、鑑於Omicron新型變異株威脅尚未減緩,且境外移入病例數尚處高點,本土疫情亦持續升溫,社區傳播風險快速升高,考量前揭場所(域)人員之工作或服務性質具有「接觸不特定人士或無法保持社交距離」之特性,為感染高風險族群,爰請於111年5月8日前完成COVID-19疫苗接種規範如下,以提升保護力: (一)防疫宿舍工作人員(含流動人員)皆應接種3劑COVID-19疫苗,請提醒接種2劑疫苗已滿12週者,應儘速完成接種第3劑。111年5月9日起倘未完整接種3劑疫苗者,應自費提供3日內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PCR檢驗陰性證明。
(二)上開人員倘曾為COVID-19確診個案,且持有3個月內由衛生機關開立之解除隔離通知書者,可暫免檢具COVID-19疫苗接種證明,惟應於解除隔離滿3個月後,依時程儘速完成接種3劑COVID-19疫苗,新進人員並應於首次服務前,提供自費3日內PCR檢驗陰性證明。
(三)上開人員倘經醫師評估且開立不建議施打COVID-19疫苗證明(即接種疫苗前,經醫師確認對國內所有授權使用的COVID-19疫苗皆有接種禁忌或曾發生嚴重不良反應,評估不建議接種者)或個人因素無法施打者,須每週1次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PCR檢驗陰性後,始得提供服務,新進人員並應於首次服務前,增加1次自費3日內PCR檢驗陰性證明。
四、其他與教職員工生接觸密切之工作人員/從業人員(含流動人員),如宿舍、餐廳、便利商店等,請貴校提醒相關人員亦儘速完成接種第3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