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 |
明: |
|
|
一、 |
因應衛生福利部於本(110)年8月24日以衛授疾字第1100200768號公告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第二級疫情警戒標準及防疫措施裁罰規定」,超出人數上限之集會活動,主辦方需提報相關防疫計畫,並由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疫情狀況及風險狀況評估審核通過者,可不受本公告人數限制。 |
|
二、 |
另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本年8月21日公布,自8月24日至9月6日維持疫情警戒標準為第二級,集會活動如屬室內超過80人、室外超過300人,須提報防疫計畫。 |
|
三、 |
爰請各校辦理活動時參考「『COVID-19(武漢肺炎)』因應指引:公眾集會」訂定防疫計畫,如超出人數上限之集會活動,應提報當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並請運用旨述「教育單位防疫計畫檢核表」自主檢核,免提送本部;倘如執行大專校院新生健康檢查等,有辦理牙科檢查等事項,請同步參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布之「牙科因應 COVID-19 感染管制措施指引」之防疫措施,並配合辦理。 |
|
四、 |
請各校隨時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最新公告之疫情等級及防疫措施辦理,可逕自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https://www.cdc.gov.tw/)/「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專區」及本部學校衛生資訊網(https://cpd.moe.gov.tw/index.php)/「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專區」查閱最新資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