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始申請日期: 105.02.22
截止日期:105.03.25
申請方式:自行申請
申請條件簡要說明:
1. 自91年1月1日以後離職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至105年2月22日止仍未就業,失業期間達1個月以上(即105年1月23日前失業者),並請領失業給付1個月以上。2. 申請人及其配偶103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148萬元以下。3. 未請領老年給付、至105年2月22日止未參加多元就業開發方案或政府機關其他同性質促進就業措施(方案)。4. 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具有正式學籍。
若需蓋用學校戳章者,請於截止日前3天將申請表送至生活輔導組申請用印,逾期申請蓋印而無法郵寄者,本組恕不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