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運動部重申機關學校應督導所屬,落實校園內運動教練之管理,並依相關法令執行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作業,俾健全學校運動訓練環境,維護學生權益

主 旨: 重申請貴機關學校應督導所屬,落實校園內運動教練之管理,並依相關法令執行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作業,俾健全學校運動訓練環境,維護學生權益,詳如說明,請查照辦理。

說 明:
一、 有關專任運動教練之消極資格、解聘、停聘、不續聘及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處理、利用與其他相關事項,請督導所屬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及「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二、 另請督導所屬專任運動教練於每年進修研究與其訓練指導有關之知能,其進修時數至少達18小時以上,進修內容應包含性別平等及數位/網路性別暴力防治課程合計至少3小時,以及兒少保護與正向管教至少1小時,並建議納入考核之參據。
三、 為杜絕不適任人員進入校園,本部再次重申,凡學校以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之運動教練,或以支給鐘點費、短期或臨時兼任、協助、支援、家長會或後援會經費給薪等方式運用之教練,均應事前至「各教育場域不適任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進行查詢;於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該等人員後,應定期至該系統查詢,並留存查詢紀錄。
四、 學校運動教練如有違反上開法令或聘(契)約規定,經調查屬實者,除應視情節輕重,納入考核、懲處或予以停聘、解聘或不續聘及通報作業外,另如有「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第5條消極資格情事之一者,請主動備文通報本部撤銷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