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志願服務法第19條第3項、第4項規定及115年第1次祥和計畫志願服務聯繫會報會議決議辦理。
二、 無故不接受評鑑之單位,2年內不得申請衛生福利部及本府志願服務各項經費補助,已於今(115)年度祥和聯繫會報及評鑑說明會佈達,合先敘明。
三、 請貴單位於8月28日(星期五)前填寫「志願服務工作評鑑自我評量表」送交本府,由本府組成審核小組,依自評表評鑑項目及指標進行初審(書面審查),並於9月14日(星期一)公告初審結果。
四、 各受評單位評鑑資料請以113年1-12月至114年1-12月之成果撰寫志願服務評鑑自我評量表,並請將「評鑑自我評量表」紙本一式4份(A3、彩印黑白皆可,單位負責人需核章),於8月28日(星期五)前寄達本府社會行政科(地址:900屏東市自由路527號、連絡電話:08-7320415#5313 李小姐),另請將自評表電子檔Mail至kellyis131@gmail.com後來電告知。
五、 「評鑑自我評量表」之電子檔,於屏東縣志願服務推廣中心-下載專區-志願服務評鑑專區-115年度志願服務評鑑下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