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專校院校園跟蹤騷擾事件處理指引
一、依據內政部114年11月10日內政部警政署與教育部第40次定期聯繫會議紀錄辦理。
二、原規定,如有「警方核發之書面告誡」或法院核發之保護令,應視事件危險程度召開校園安全會議,因「跟蹤騷擾的書面告誡屬刑事調查程序中的任意處分,已有相關保密規定,不適合提供學校作為啟動輔導機制」,故予以刪除修正。
最新修正日期:
114.11.10內政部修正
大專校院校園跟蹤騷擾事件處理指引.pdf